户口不在農村是否有土地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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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農村是否有土地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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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農村的子女對農村父母的房屋有繼承權嗎




    户口不在農村的子女,對農村父母的房屋,有繼承權。



    房產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只有本村村民才能繼承。所以您可以在繼承後,賣給本村的村民。法律上是這麼個意思: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所以你對宅基地沒有繼承權,但是土地上的附屬物房屋是你父母的財產,子女有權繼承,但不能翻蓋。現實中基本不管的,房子肯定是能繼承的,若是不放心,可以直接轉讓,實踐中大都是繼承留着升值,但是土地在下次重新分配時,肯定是分不到了。



    還有一點村集體的事項,一般要村民集體決定。



    首先,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但是對於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沒有明確,對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能否辦理登記也沒有政策明確。



    其次,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在《意見》出台前,《繼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不僅對於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沒有明確,而且對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能否辦理登記也沒有政策明確。但現實的情況是: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情形客觀存在,而且隨着我國城市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加快,數量越來越多。2008年,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户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首次明確農民集體內部成員可以通過依法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辦理登記手續。考慮到一方面《物權法》明確要求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另一方面,在“房地不可分”的前提下,通過繼承房屋應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而且這種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客觀存在、有一定數量。本着積極主動服務和有效保護土地權益的態度,《意見》第六條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



    根據《意見》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手續。在辦理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父母原來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父母死亡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材料(有房產證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等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登記機關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中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子女可以繼承土地上能正常使用的完整的房屋。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分開的,而且土地歸國家所有,所以只能繼承父母的房屋。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也有限制,並非賣給任何人都可以。户口不在農村的子女即使已經在城市中買房,仍然可以享有農村宅基地的房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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