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別人欠錢不還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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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別人欠錢不還需要哪些材料

起訴別人欠錢不還需要哪些材料

起訴欠錢不還的,一般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這些:借據、收據、欠條、付款憑證等證據,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遞交的起訴狀、身份證明材料。例如:身份證、户口本。人民法院受理後,等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判決書生效後,等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不履行的,可以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追討欠款的最佳方式是什麼

1、解決欠款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訴訟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在此想重點提示一下對“訴訟”的正確認識:對債權人來説,如果協商調解無法索要欠款,就會想到起訴,但對於此類糾紛,不要單純的認為,訴訟就必須要走繁瑣的立案、開庭、判決等程序。

2、其實,還有一種簡單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只要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權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3、法律還規定: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操作得當就可以以最短的時間收到追討債務的最佳效果。

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之後,如果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還款的話,債權人是可以向債務人索要欠款的,但是在討債的時候也是需要講究方式方法的,方法對了才能早日追回欠款。而討債的進行是要在合理合法的進行,不能利用違法的手段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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