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能否視為債權轉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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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能否視為債權轉讓通知

起訴能否視為債權轉讓通知

1、法律並未對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進行明確,訴訟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民法典》(2021.1.1生效)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對於通知應以何種方式進行,法律並未加以明確。在這裏,通知系單方的法律行為,通知方式並無嚴格限制,可以是口頭通知、書面通知,也可以是登報形式,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以直接起訴方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法律並無禁止,眾所周知,在私權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

此外,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包括了《債權轉讓合同》等原告取得債權的憑證,貴院受理本案後,已向被告侯某及羅某送達了起訴材料及開庭傳票等,被告已經知曉債權轉讓事實。因此,債務人侯某、羅某收到原告提交貴院的債權轉讓合同等取得債權的憑證,應認定為被告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

2、該債權轉讓並未增加被告的負擔,並未損害被告的合法利益。

原告路某受讓贛州市某理財中心對侯某、羅某的債權,系經贛州市某理財中心合夥人會議決議一致通過,並簽訂了相關《債權轉讓協議》,協議中相關條款之約定,並未損害被告侯某、羅某的合法權益,沒有增加其負擔。即便被告侯某認為其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原告通過訴訟途徑起訴被告侯某、羅某也應視為對債務人侯某盡了通知義務。

3、部分地方已出台明確規定,認為“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

正是基於“訴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有效“通知”方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京高法發[2007]168號)第20條認為,“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法院應該在滿足債務人舉證期限後直接進行審理,而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

4、從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的角度而言,也應認定贛州市某理財中心與原告路某的債權轉讓對被告侯某、羅某已發生法律效力。如貴院以贛州市某理財中心在起訴前雖然通知被告侯某但其未簽收為由駁回原告路某訴訟請求,那原告路某隻有在書面通知被告侯某後再次對其提起訴訟,這無疑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起訴時可以作為債權轉讓通知,因為法院並沒有明確規定債權轉讓可以用什麼方式,但是通知到位對方,並且對方履行義務就可以,那麼也是可以通過書面的、口頭的、或者登報額形式。具體大家用那種方式,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一下。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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