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訟是否視為解除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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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訴訟是否視為解除合同通知

提起訴訟是否視為解除合同通知?

提起訴訟可以視為解除合同的通知,具體的解釋如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合同的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時,有解除合同權利一方的當事人只需要單方面通知合同的相對方,並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即合同在約定的條件或法定條件成就時解除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也是一種形成權,是解除權利人依自己的通知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解除權利人的通知行為直接導致合同的解除,但法律只規定了通知行為可以解除合同,但未規定通知方式。司法實踐中,解除權利人經常因通知不能到達合同相對方或者因為通知形式不利於事後取證,以致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時無法舉證而使解除權落空,且還可能因為繼續履行合同遭受損失,解除權利人的法益得不到救濟,不利於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

二、現實的處理情況。

採取何種通知方式對能否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十分重要,現實中,解除權利人採取口頭通知相對方,這種方式比較方便快捷,但如果相對方是違約方,解除權利人的解除權可能因為違約方的規避法律或在訴訟中不認可通知的事實而最終落空;解除權利人通知相對方時,相對方可能因下落不明,致使通知無法到達或及時到達而使解除權利人無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窮盡各種通知方式後,許多解除權利人直接通過起訴送達告知相對方和相對方應訴作為能知解除合同的方式,而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式。

首先,這一做法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完全符合立法本意。解除權利人藉助於司法公權力的介入救濟私權利,通知是解除權利人真實意思表示,通過送達起訴狀副本或應訴告知相對方解除權利人按照約定或法定條件成就時已行使解除權,這一行為可視為解除合同的通知已到達對方,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其次,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救濟,為解除權人的合法權利提供司法強制力,不存在公權力干涉私權利,也不違反意思自治的原則,法院實質還是對解除權人按合同約定或法定條件解除合同效力的確認。最後,有利於維護解除權人的合法權利和合同的安全,並減少當事人訴累。對於那些惡意違約的相對人來講,由法院及時送達起訴狀,通知其解除合同,是解除權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節省環節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鑑於法院最終解決糾紛的權威效力,更有利於及時維護合同安全,同時相對方作為被告,也同樣享有各種訴訟權利,其對合同解除的異議權並未喪失,而是可以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一併解決,更有利於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累。

在閲讀完上文後,想必您已經知道了關於提起訴訟是否視為解除合同通知這個問題的答案了。提起訴訟是可以視為解除合同的通知的,並且這種方式比在訴前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更有利,沒有潛在的風險問題。而且還能通過法律公正的程序維護好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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