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標註今收到借款10萬元但沒有借款借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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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上標註今收到借款10萬元但沒有借款借條是否有效?

借條上標註今收到借款10萬元但沒有借款借條是否有效

沒有實際借款的借條是無效的,借條無效的情形包括:

(一)明知對方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行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背真實意願的借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三)感情債所產生的借條

不少情人之間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出軌劈腿等),會寫下借條,但實際中並沒有這筆借款支付的憑證。如果分手或者離婚了,一方拿着借條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證據鏈,沒有其他證據只有借條的,借條無效。

(四)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之間有約定,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

二、借條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為。

三、關於借款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由此可見,寫了借條絕對不代表借條就一定有效,就算是當事人按照約定把這10萬元借給了對方,可是,明知道對方借10萬元是為了販毒或買毒品,這樣的借貸關係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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