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憑證和債權憑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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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債務關係糾紛是最為常見的法律糾紛。訴訟人在提出訴訟時往往需要拿出相應的憑證,證明債務關係,才能更好地促進問題的解決。許多人因為沒有分清債務憑證和債權憑證有什麼區別,導致在訴訟時遇到問題,無法維護自身權益。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解釋一下債務憑證和債權憑證的區別。

債務憑證和債權憑證區別

一、債務憑證含義

債務憑證是指在信用活動中產生的、用以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

二、債權憑證含義

債權憑證是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

三、債務憑證和債權憑證的區別

1、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關於什麼是債權債務問題。

2、債權債務中關於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文中是這樣説明的:無因行為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法律可以規定某些物權行為是無因行為,也可以規定某些債權行為是無因行為,德國民法就是如此。某種行為,在理論上我們認為它“應該”是無因行為,但未規定在法律中,還是不能作為無因行為看待。

3、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4、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四、注意事項

1、債權憑證的實施對執行案件可以裁定終結執行,減少法院積案,減輕法院的社會壓力。

2、債權憑證的實施可以使債權人承擔風險,是責任的迴歸。

3、債權憑證的實施可以避免債務人逃避執行,迫使債務人儘早主動履行。

4、當事人依債權憑證申請執行時無需辦理立案手續,方便當事人。

5、債權憑證沒有改變人們對法院出具“法律白條”的認識。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裏,廣大民眾甚至許多法官都認為法院對執行案件中止執行是法院向當事人開具“法律白條”。各地法院逐漸以債權憑證代替執行中止,案件大量終結執行。法院系統內部特別是法院領導逐步形成債權憑證是解決“執行難”良方的意識。但反觀廣大民眾,由於人們注重的是執行結果,而非執行措施,不管法律文書名稱叫債權憑證還是執行中止裁定書,人們都不會改變法院依然在開具“法律白條”的看法。同時由於法律文書名稱的隨意變化,更給當事人一種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覺。影響法院形象和司法權威。

綜上所述,債務憑證和債權憑證的區別在於二者的性質不同。債務憑證一般是指金錢類交易的書面憑證,而債權憑證則是官方認可的一種權利債務憑證。同時,小編提醒,債權憑證如今還存在着程序缺陷,社會影響等許多缺陷,在訴訟過程中要尤為注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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