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找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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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人找不到怎麼辦

欠債不還找不到人

一、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款。《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如果代管人拒絕還款,根據有關規定,您可以財產代管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代管人支付。

二、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如果當初借款時有第三人提供了擔保,如在擔保期限內,起訴時將擔保人一併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立案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事實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欠錢不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可以看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此條不包括那些確實沒有還款能力的被執行人。實踐中,如果法院通知其到庭,其既沒有正當理由,也多次拒絕到庭的,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法院可以對其財產依法進行拍賣。

上述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欠債不還找不到人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公告送達,要求對方還款,因對方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親屬代管,從失蹤人的財產扣除,並且越早起訴越便於執行。如其或其親屬不履行生效判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他詳細諮詢,請聯繫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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