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民法典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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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民法典的規定有哪些

不當得利民法典的規定有哪些?

有以下的幾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的具體特徵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三、不當得利的性質

不當得利的性質是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而非行為。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在此行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的受益人必須將其所得利益還給受害者。一般來説如果原物還在的就歸還原物,如果原物已經不在了的就按照價格來賠償,不管哪種方式都會附帶一定價格的孳息,需要一併賠償給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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