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調節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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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調節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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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怎麼調節

一、自行協商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説,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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