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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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撤銷權的時效

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

1、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

2、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引起的撤銷權;

3、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引起的撤銷權。

三、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行使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的條件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存在。債權的存在是撤銷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合同關係並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銷、被宣告無效、被解除等,債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應該享有撤銷權。

3、債務人須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存在。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為前提,如果債務人不享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已到清償期(履行期限)。如果這種債權未到清償期,債務人無權行使債權,從而債權人也就談不上干涉債務人的行為。

4、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所謂放棄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權利而故意放棄而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人放棄其債權一般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債務人(作為另一合同中的債權人)已經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放棄行使權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而被判決敗訴,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不得行使撤銷權。

5、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但債務人放棄行使權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即使他放棄了對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也只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因此無干涉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的行為的必要。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要件,債權人才能因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是根據《民法典》的相關法規決定的,時效最久是從合同當事人知道要撤銷合同的一年之後,如果撤銷權人還是沒有行使權力的話,就會自動認為是放棄撤銷權。如果財產關係不是合法的話,那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將會被撤銷。如果這種債權沒有到清償期的話,債權人就不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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