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債務債權清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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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債務債權清理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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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債務債權抵銷協議



    1、甲乙雙方於年月簽署《合同》,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價格多少元,現甲方尚欠乙方多少元。


    2、甲丙雙方於年月簽署了《合同》甲方需支付丙方合同價格為多少元,甲方尚欠乙方多少元。


    3、乙丙雙方於年簽署了《合同》,丙方需支付乙方合同價格為多少元,丙方尚欠乙方多少元。


    現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就三方債務抵銷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乙方欠甲方的債務中的元(元整),甲方欠丙方的債務中元(元整),丙方欠乙方的債務中元(元整),上述三項債務進行抵銷。


    2、經此三方債務抵銷後,乙方減少應付甲方款元(元整),甲方減少應付丙方款元(元整),丙方減少應付乙方款元(元整)。


    3、此次三方債務抵銷不影響甲方與乙方,乙方與丙方,丙方與甲方之間的各自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義務的享有與承擔。


    4、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二份,自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因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爭議由三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三方均應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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