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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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怎麼辦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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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因此,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就要收集好證據,及時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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