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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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將會導致債權人即使勝了官司,也將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不良後果。因此,債權人要謹慎預防。在預防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時,對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一、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因此,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就要收集好證據,及時向法院起訴。

實踐中,有的債務人為了不還債就會選擇惡意轉移財產,這樣的行為肯定是會給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因此法律中規定,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權益。而要是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太嚴重的話,則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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