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債務糾紛案一審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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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那麼連帶責任債務糾紛的代理詞應該如何寫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連帶責任債務糾紛案一審代理詞

連帶責任債務糾紛案一審代理詞

審判長:

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某市外貿局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為外貿局的代理人蔘與安某等人訴外貿局連帶責任一案的審理。通過庭前的調查和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原告等人集體訴訟的程序違法,應依法予以駁回。

通過庭審和質證,我們發現原告提供的所謂證據根本不能對其的起訴觀點予以支持,卻明顯的反映了一個問題,即原告方等人是分別單獨與某市外貿藥材經銷公司有經濟往來,並形成了原告方所謂的“債務”。原告方的訴是屬於《民法通則》中的“同一種類的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原告方5人應分別起訴,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合併審理,而不能是原告方5人作為共同原告對被告外貿局提起訴訟。

所以原告的起訴是嚴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請人民法院查明情況,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某律師事務所 某律師

某年某月某日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一份具體的連帶責任債務糾紛案一審代理詞,僅供參考。由於代理詞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詳細情況書寫,還需要專業代理人的法律邏輯和知識,所以小編建議,還是請專業律師代為書寫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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