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包含的條款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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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那具體來説,借款合同中包含的條款都有哪些?若是出現約定不清楚的情況,又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借款合同中包含的條款都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中包含的條款都有哪些

1、借款種類及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除人民幣外,還包括一些外幣,如美元、日元、歐元等。通常情況下,借款幣種與借款數額約定在一個條款裏面。

2、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它規定了借款的使用方向,有利於保證貸款的安全性。

(1)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貸款用途的限制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金額

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4、借款利率

《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5、借款期限

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必須具體、明確、全面,以確保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6、還款方式

借款人一般可以採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如果是分期的情況,應明確具體時間以及具體金額等。

7、違約責任

主要表現為逾期利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罰息。

8、擔保條款

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也可以另行簽訂擔保合同。

二、借款條款約定不清怎麼辦

1、借款期內利率約定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逾期利率約定不清

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建立借貸關係之後,其實選擇簽訂借條的人還是很多的,畢竟借條簡單,但這樣的憑證往往是不足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因此建議還是簽訂比較完善的借款合同為好。至於借款合同中包含的條款都有哪些,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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