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內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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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怎樣認定借貸雙方的證據問題一直是一個難題。借條雖然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有着較強的證明力,但並非認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據。對於現金交付的借貸,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經濟實力、交易習慣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因素也會被列入認定證據的範圍。那麼借款合同中的內容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借款合同中的內容都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中的內容有哪些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

2、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貨幣的種類,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

新規: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麼名目,只要不超過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護。

新規: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解析:沒有約定利息自願支付的,或者多給利息或違約金的,又沒有損害別人,反悔的不支持。但不得超過年利率36%。

6、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7、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取何種結算方式將借款返還給貸款人,一般可以採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

8、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

二、怎樣證明借款是否實際發生?

舉證責任是民事證據法上的基礎性問題,是指證明主體依據法定職權或舉證負擔在訴訟證明上應承擔的相應責任。理論上通常認為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即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在具體的民事訴訟中,為避免敗訴的風險而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一種行為責任。而後者是指待證事實存在與否不能確定、真偽不明時,由哪一方當事人對不利後果承擔責任和風險。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建立在法官不能因為事實不清而拒絕裁判的理念上,其實質是對事實真偽不明的一種法定風險分配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第2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款事實是否發生。”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僅憑對方當事人出具的借條主張權利,在對方當事人對借款實際發生的事實提出異議,且該事實本身存在合理性懷疑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成主張借款實際發生的一方當事人對借款資金的來源、款項交付過程等事實繼續舉證。若主張借款實際發生的一方當事人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舉證不足或提供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則不能認定借款實際發生。

民間借貸中,因為當事人怕麻煩,其實很少有人會選擇簽訂借款合同,往往就是寫一個借條就是了。但因為借條在內容上面的簡略,一旦發生糾紛其實對當事人來講就是很不利的。由此,最好還是簽訂借款合同為好。至於借款合同中的內容有哪些,上文已經作出了介紹,各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對這些內容作出約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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