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時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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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時注意什麼問題

不管是進行債權轉讓還是進行債務轉移,這都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也就是説需要的當事人小心謹慎的進行處理,轉讓的過程中注意其中必要的問題。那到底,進行債權轉讓時注意什麼問題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債權轉讓時注意什麼問題

1、轉讓的債權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及撫卹金、撫養費、賠償金等債權不得轉讓外,其他債權都可以轉讓。

2、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衝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瞭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涉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後服務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抵押、擔保,並查看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是否有影響相關從權利轉讓的特別約定,並根據情況要求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重新保證。

3、債權轉讓通知。

不論是否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並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託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一經通知就產生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效果。

二、債權轉讓何時生效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可見,在我國,債權轉讓行為的生效要件是債權人需通知債務人,而無需債務人同意即生效,但如果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則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此為通知生效主義。規定通知生效主義的法理基礎在於: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的目的在於使債務人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減少債務人的履約成本。在沒有接到債權轉讓通知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繼續向原債務人履行義務。其有權拒絕債權受讓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主張,以避免使債務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轉讓應由轉讓人通知。債權轉讓實質是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因在債權合法轉讓之前,合同主體仍為原債權人和債務人,故原債權人應負有通知相對人債權債務轉讓事實的義務。受讓人在債權合法轉讓之前是原債權債務的第三人,在債權轉讓之前,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並不熟悉,讓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一般難以取得債務人的信任,且讓債務人去核實轉讓情況無疑加重了其在履行義務之外的負擔。因此,讓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即可消除上述不利因素,權利義務分配也更加合理。

債權轉讓不能隨意進行,在這方面我國法律中已經做出了明確的條件要求,要是不滿足轉讓的條件,那麼即使進行了債權的轉讓,這樣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因此,債權轉讓時注意相關問題就顯得很重要了,稍有不甚可能就會導致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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