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中的連帶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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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債務中的連帶責任原則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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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原則

可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以上就是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原則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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