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新生成的共同債務還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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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新生成的共同債務還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離婚後新生成的共同債務還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根據第民法典八十四條法律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一、共同債務人的介紹

共同借款人在銀行貸款業務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為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有關個貸制度明確規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共有權人與共同借款人的趨同性,較好理解和把握。但對其他自然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他自然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動機、背景等諸多因素,以及社會和法律關係複雜,信息的不對稱性,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因此要加強防範該類共同借款人所產生的風險

二、共同債務人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共同債務人在共同債務中,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2、在共同債務中,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3、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共同債務關係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

4、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的共同債務,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也就是説,即便是已經離婚了,當事人雙方的共同債務依然是共同債務,還是需要還的。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自己已經離婚的這一法律事實來企圖利用身份逃避自己本來應該償還的債務。如果共同債務的另一方不願意償還債務,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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