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公告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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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轉讓公告期限是多長時間?

債權轉讓公告期限是多長時間?

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具體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種,比較普遍的是登報處理,一般是以登報之日開始計算,部分法院也採取在法律公眾網上進行公示公告。

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為六十天。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拓展知識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公告登報不一定就有效。

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合同性質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份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不發生效力。關於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法律未做明確約束,我們認為,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實踐中較為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

通過報紙發佈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的確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這種形式通知債務人,並不能取得應有的法律效果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報刊公告”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機構。一些人誤把在報刊登的“債權轉讓通知”理解為“公告送達”,其實只有“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時“報刊公告”方可適用。既不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不是銀行機構,在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通知,不能認定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債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在進行債券的轉讓的時候,債權人應該通知債務人,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債權的轉讓不會發生效力,但是債權的轉讓有一定的公告的期限,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可以按照60天進行處理,超過時間視為送達。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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