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款給他人應該寫借條還是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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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借款給他人應該寫借條還是欠條

私人借款給他人應該寫借條還是欠條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證明雙方是因為借貸產生了法律關係;欠條,是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形成欠款的原因有很多,並不一定是因為借錢。如雙方因買賣產生欠款。

所以,借給別人錢應該寫借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借條與欠條的區別有哪些?

1、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2、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係,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後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

3、訴訟時效不同。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4、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錢肯定債務人就需要寫一份證明債務關係的賃證,一般情況下都會按借條的方式來進行書寫,這樣可以單純的確定雙方是有債權的情形,因此,在寫的時候就需要把債務人的名字,還有借錢的金額,借錢的時間註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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