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訴訟能否同時要求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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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依據。

撤銷權訴訟能否同時要求返還財產?

二、關於撤銷權的性質問題,目前學理上有三種學説,即請求説、形成説、折中説。而以史上寬先生為代表所主張的折中説則為當今理論界之通説。折中説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兼具有請求權與形成權兩種性質,就其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行為而言,為形成權,具有形成之訴的性質;就其請求受讓人將財產返還於債務人而言,則為請求權,具有給付之訴的性質。

三、依折中説的理論,撤銷權在性質上雖不是債權的請求權,但由於債權人在請求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後,也要向受讓人提出返還財產的請求,該請求雖然不同於一般的債權請求,但仍具有請求權的內容,是一種特殊的請求權。同時撤銷權也不是單純的形成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不僅是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在於要求受讓人返還所得財產,從而使債務人責任財產得以恢復,債權人的債權得以保全。因此,如果我們把撤銷權應該同時具有的形成權和請求權割裂開來,那麼債權人為了達到保全債權的目的,除了行使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外,還必須要求債務人向受讓人提出因處分行為被撤銷而返還財產的訴訟或債權人自已提出代位權訴訟,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這顯然不符合設立債權保全制度的目的。所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時可對受讓人提出返還財產的請求。

文章在敍述的過程中,一共提出了三種以證明撤銷權訴訟能否同時要求返還財產的問題,而文章在最後明確總結出在撤銷權訴訟是可以要求返還財產的。第一首先講到合同法的規定講到了形式撤銷權的的法律依據,第二講到了關於撤銷權的性質問題,第三講到了原因。總結以上三點足以證明在撤銷權訴訟時是完全可以提出返還財產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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