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留置財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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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留置財產後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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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留置財產後,能立即將留置物變賣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嗎?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上述規定是留置權實現的條件。留置物與質物不同,出質人提供質物作擔保,對質物可能被處分是有準備的;而留置物的所有人一般不願喪失留置物的所有權。因此,法律規定留置權人處分留置物,應給債務人留有償還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期限。擔保法確定了不少於兩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可以在主合同中約定,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主合同未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留置財產後,應確定兩個月以上的寬限期,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當事人未預先約定期限,且債權人又未按擔保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説,債權人留置財產後,不能立即將留置物變賣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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