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應該給債務人的履行期限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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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人應該給債務人的履行期限為多久

留置權人應該給債務人的履行期限為多久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折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變價受償應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債務時。如果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期限尚未屆滿的,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實行變價,則屬於侵權行為。設置留置權的主要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充分實現,法律鼓勵合同雙方當事人儘量履行合同。為此,法律規定應有一段寬限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留置權在我國民事活動中的適用

1,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後,剩餘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採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2,留置權可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按照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建築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並給付報酬。如果建築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築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於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築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3,留置權可適用於保管合同。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4,留置權可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託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託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託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麼承運人可將託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5,留置權可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並於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6,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按照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首先,留置權成立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留置權只是法律規定的,不能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存在。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此外,留置權的適用範圍也有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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