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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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債務糾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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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離婚債務糾紛


處理離婚債務糾紛應依照下列法律法規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不少的離婚案件或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消滅證據、隱瞞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甚至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人為製造“共同債務”,或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形式,侵害對方的財產權益。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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