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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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審計程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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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的審計程序

(1)破產企業的清算費用和破產債務是否100%地償付完畢,是否有應償未償的債務序列或項目。

(2)剩餘財產分配之前是否依法向國家繳納了所得税,實繳税額與相應的計税依據、税率是否一致。

(3)參與剩餘財產分配的所有者是否真的都是企業的所有者,它們是否以公平的身份參與分配,特別是政府所有者是否與個人所有者、法人所有者取得了公平的分享地位。

(4)剩餘財產分配依據是如何確定的,各所有者的出資額計算是否準確。

(5)不足分配的零星財產是如何處置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企業清算剩餘財產的分配情況,必須按照公司法中規定的相關程序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來解決,具體情況下應當由股東召開股東大會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表決處理,避免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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