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怎麼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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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怎麼調解?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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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一般怎麼調解

調解活動在程序上要合法,調解協議的內容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對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對達成協議的,應當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在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書記員、審判人員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之後,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反悔而拒不簽收的,則調解不成立,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調解書生效後,產生與生效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調解結案的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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