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解除後利息違約金能否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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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解除後利息違約金能否同時主張

借款合同解除後利息違約金能否同時主張?

借款合同解除後,利息合同違約金是不可以同時主張的,借款合同解除後,合同就沒有效力了,合同的內容也就不需要履行了,因違約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張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因此利息就不能履行了,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然後是因一方違約而解除借款的,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二、合同解除的情形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借款合同後,因為一定事項解除借款合同的,該合同就無效了,雙方當事人就不用履行合同義務了,那麼借款人就不需要支付利息了,借款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同時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 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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