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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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抵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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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務人抵銷權


債務人不應債權之讓與而立於更不利之地位,故應許其以得對讓與人為抵銷之反對債權,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在接到讓與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的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即此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權利,轉化為對受讓人的權利,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但債務人主張抵銷的,需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主張抵銷的債務須於債務人在接到讓與通知時對讓與人已經存在的,至於該債權是否在債權讓與前發生,還是在讓與後發生,則在所不問。但如果發生在債務人收到讓與通知後,則不在抵銷範圍。其次,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的債權,須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讓與債權或同時屆至,若在清償期後的,也不在抵銷範圍。當然,債務人主張抵銷的,尚需符合抵銷的一般要件。

債務人抗辯權有多種類型,已設定好的、由合同產生的、通知到達前的,債務人保有抗辯的權利。債權人和負債人之間需要有合同條款和事實因果證據,負債人可找新債權人抗辯,若不知情也可向原債權人給付。而債務人的抵消權可在接到通知後主張抵銷。關於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律師365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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