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瞭解行政處罰的規定的簡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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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比起刑事案件,人們更高頻率地會遇到行政事件。打個比方,如果你今天停車時不小心壓到了盲人道,你就會很有可能收到一張行政處罰單了,接着你就會想自己應該去哪裏交處罰款呢?,有什麼步驟,需要注意些什麼呢?上述問題都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的簡易程序中找到答案。接下來,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整理了一些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的簡易程序的法律條文,希望對您瞭解行政處罰的規定的簡易程序會帶來幫助。

你瞭解行政處罰的規定的簡易程序嗎?

一、相關法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具體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相關行政處罰的規定的簡易程序的相關法律條文都能在上面找到,您瞭解了行政處罰的規定的簡易程序了嗎?像在生活中,如果再遇到交通罰款等類似行政罰款情況,您都能夠及時依照法定步驟完成相關程序了,不過還是希望您能避免這樣的事。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整理,如果你想更深入地諮詢這個問題,您可以聯繫我們的律師為您解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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