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債權債務糾紛律師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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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債權債務糾紛律師 職責

長沙債權債務糾紛律師的職責有哪些

1、與委託人的關係規範

(1)在與當事人簽署委託協議時,應本着謹慎、誠實、客觀的精神如實地告知當事人在委託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並依據法律和道德的準則,在規定的時間,建立檔案,實現委託人的目的。

(2)律師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做出虛假承諾。即不能為了建立和當事人的委託關係或者謀取代理費用、辯護費用作出不可能實現的許諾。但在案件過程中,律師關於案件的代理意見不屬於虛假承諾。

(3)律師不能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的便利,謀取案件爭議的利益。不能與當事人約定按照標的物一定比例收取現金或實物作為律師費用。

(4)律師在代理事務中,有以下幾種情況是不能夠代理訴訟非訴訟業務的: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代理與自己有近親屬關係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人;在訴訟或非訴案件業務中,有親屬關係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曾經作為行政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等辦理過同一案件的;與律所中其他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以及根據自身的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為迴避不得代理的案件。

但是對於同一律所的其他律師的近親屬的訴訟案件,可以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進行案件的委託與代理。

2、 轉委託的事項規定

律師的轉委託,應該經過委託人的同意,並且不能夠因轉委託事項而增加委託人的委託費用支出。同時律師在接受委託事項後,若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之後的代理和辯護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根據委託繼續委託,當然委託人有權與該律師事務所單方解除委託關係。

3、調查取證

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因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案件進行相應的調查,以法律為準則,保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如果律師作為證人出庭的,則不能再接受該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事務和代理事項。

長沙債權債務糾紛律師的職責主要是,律師在當事人的委託權限範圍內進行辯護和代理活動,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主要的目的,在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提交案件的法律文件,進行出庭辯護,在全程的案件的代理過程中不能夠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案件的代理活動,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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