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合同中違約責任有高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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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中違約責任是有高限要求的,要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進行確定。在合同交易中,違約金責任是一種最為常見的民事責任形式,當事人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在合同條款中經常將違約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繼續履行以及其他補救措施並行約定,以期在交易對方出現違約行為時,可以通過事先約定的較為完備的違約責任條款來對衝交易風險,減少乃至填平交易損失。

民間借款合同中違約責任有高限嗎?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違約金責任的法律性質、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關係、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舉證責任分配及合同意思自治與實質公平的權衡等方面存在認識上的差異,導致違約金調整規則適用中的存在各種不同的爭議,造成具體糾紛處理中裁判尺度各異,對當事人之間利益均衡的產生較大影響。

根據《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綜上所訴,民間借款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但是要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如果當初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數額的,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形式進行確定,協商不一致時,由法院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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