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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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是指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債務,與從債務相對而言的,兩者的關係就像債權與債務一樣,不可分割,那麼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主債務訴訟時效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關於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問題是存在爭議的,我認為:

首先要明確幾個概念間的關係。

第一:保證期間,除斥期間,一般為6個月。計算方法,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保證期間總的原則是,不能無限制的約束保證人的責任,因此保證期間規定的是6個月~2年內。

第二:主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第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向來是有爭議的。我想樓主的問題也出於此。我國通説認為(司法考試範圍內),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其實通過這句話就可以把所有的問題給解決了,下面詳述。

第四:中止和中斷的概念。簡而言之,中止是客觀的,而中斷是主觀引起的,即中斷必須是積極的行為,如積極的起訴、仲裁、請求等。中止必須在訴訟時效結束前6個月提出,中斷導致的直接結果是,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其次,根據上述的幾個概念,保證期間是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保證期間的概念是控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保證責任的期間,如保證期間是6個月,那麼債權人必須在6個月這個期間內提起兩個訴訟,第一個,主債務的訴訟;第二個,保證責任的訴訟。如果6個月以後才提起訴訟,則針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以消滅。如果6月內提起訴訟,則保證人不能免責,此時的保證期間實際作用已經結束了。

同樣,因為是一般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一般保證人可以就此理由抗辯擔保權人,而在主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擔保權人)必須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勝訴權,而給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主合同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並且已經判決了,判決送達生效後,即開始計算保證訴訟時效了。此時有兩種方式請求清償債務,第一種,如果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或者經過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第二種,債權人可以直接憑藉該判決書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或者直接請求保證人清償(因為判決已經生效,即保證人再沒有先訴抗辯權了)。

因此,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只能也必須先提起主債務的訴訟。這也是樓主的疑問,可以看到的是,主合同訴訟時效在前,而且主合同訴訟時效的開始是處在一個特殊的位置,即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到保證期間屆滿之日前這段時間提起,否則導致的直接結果是保證責任消滅。

此時可能產生中止和中斷問題。即,因客觀情況導致的中止,因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止,導致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止。也可能導致因主觀問題導致的中斷問題,如,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提起了針對債務人的訴訟,此時,保證期間其實就沒有意義了,只有主合同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債權人提起了訴訟後,又撤訴,那麼將導致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2年期間。

根據法理,一般保證訴訟時效的計算起算點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因為一般保證合同的先訴抗辯問題,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將直接導致判決和裁定的生效期,既然判決裁定沒有生效,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當然產生中止和中斷的情況。

我想到此,樓主應該明白了吧。如果還不明白,

把幾個法條詳細閲讀幾遍,我想其義自現。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解釋:

31、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3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4、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5、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日起確定,但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確定,二者時間是不一致的——這裏實際上是立法的邏輯矛盾之處,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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