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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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法律對某項權利的保護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一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債權債務關係中亦是如此。債權人追債時不能錯過了相應的訴訟時效。那麼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對於債權人來説,如果債權請求已超時效怎麼維權呢?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答案,本文將一一為您揭曉,希望能夠幫到您。

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債權請求已超時效怎麼維權?

1、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並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意味着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對於債務人的範圍可能會出現爭議,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為3年。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債務人到期不償還債務的情況,要及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追討債務,避免債權請求過了訴訟時效,而給您帶來了不少麻煩,甚至是讓你的債款收不回來。如果您發現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就要及時採取措施來補救。如果您對於怎麼補救存在不瞭解的地方,要及時諮詢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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