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藉條去哪個法院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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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憑藉條去哪個法院起訴對方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向該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數個,可向任何一個被告所在區域的法院起訴。

(2)為了方便原告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下列三種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①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③對正在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人提起的訴訟。

(3)《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下列案件應向行為地或糾紛發生地的法院起訴:

①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②對合同糾紛,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如果書面合同中已有協議,講明發生糾紛要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法院起訴,只要這一協議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可以按協議的約定起訴;

③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發生的糾紛,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損害事故,為追索損害賠償的訴訟,應向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⑥對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應當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三種案件應向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①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應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訴;

③因繼承遺產的糾紛提起的訴訟,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對原告準備起訴的案件,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受理,那麼,原告可以任選一個去起訴。如果已經向兩個法院起訴了,應該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訴後,該法院發現不應由本院受理,這個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此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對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幾個法院發生了爭議,又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它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其實有無借條只要滿足起訴的條件的話都是可以就欠款不還這個原因起訴對方的,這個欠款問題是屬於民事糾紛,多數是按照民事案件的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訴對方的,這個借條的作用只是能在開庭時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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