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拉走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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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拉走債務人財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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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拉走債務人物品抵債嗎

1、債權人拿走債務人的財物抵債時,債權人如果不在場,無法監管財物情況的,債權人涉嫌構成盜竊罪,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債權人拿走債務人財物抵債時,債務人在場並加以阻攔的,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之規定,債權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但是由於債權人並無強制執行權,債務人有權基於物權法之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民事法律責任。
3、債權人拿走債務人財物抵債時,債務人在場並未拒絕或阻攔的,可以視為債務人默許債權人實施上述行為。債權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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