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有一套房子可以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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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相信這句話很多人都耳熟能詳,欠錢被告上法庭了,法官也宣判了,那麼如果對方拒不執行呢,可以採取什麼辦法,對方名下還有房產可以執行嗎?

欠債不還有一套房子可以執行嗎?

一、欠債不還一套房子能否執行

需要説明的是,我國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雖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可以查封;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因此是否能夠執行取決於這套房屋是不是債務人僅有的一套房屋。

二、執行適度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23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作了詳盡規定,主要包括8種財產:

⒈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⒊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⒋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這時的“發明”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著作”是指表達意見、知識、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內容和外延以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為準);

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⒍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綜上所述,欠債不還一套房子可以執行嗎這個問題是需要辯證看待的。如果債務人不只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可以清償債務的財物,他的房子是可以執行的,因為不會侵犯法律給予債務人的最低保障;反之,如果債務人僅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財務可以執行,他的房屋時無法執行的,因為這違背了執行適度原則,對債務人的生存有了嚴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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