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糾紛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一、金融借款糾紛怎麼處理

金融借款糾紛怎麼處理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解決。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二、金融借款糾紛如何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合同關係及相關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借款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抵押物登記情況的證據;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保證合同或保證函等證據;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質押合同、質押動產或質押權利憑證交付的證據,以依法應進行出質登記的財產權利出質的,還應提交出質登記的證據。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貸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項下借款的憑證,如借款借據等。

2、證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如銀行進帳單、現金繳款單等。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