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糾紛怎麼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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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借款糾紛怎麼樣處理

金融借款糾紛怎麼樣處理

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解決。民法典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金融借款糾紛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如果有中斷是由可以中斷。

法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二、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1、金融部門貸前審查不嚴。許多金融部門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放貸前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標的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同時有的銀行、信用社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對一些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採用“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延長還貸期限,從而導致一些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積重難返。另外是金融機構貸後監督不力,一些銀行、信用社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後,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將貸款挪作它用,有的將名義上用於購買房屋或從事做生意的款用於揮霍或賭博等違法活動,致使許多貸款難以收回。

2、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拒不還款。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後,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於法律。

3、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因這類案件均有擔保人,且擔保人不止一人,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作為連帶擔保的保證人就應在擔保期限內承擔還款義務,但絕大多數擔保人,因法律知識欠缺,認為擔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續,也不明白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有不少擔保人還振振有詞的説:“我沒有實際花銀行的款,憑什麼讓我還錢?”。

4、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常年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判決結案,給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帶來許多困難,向此類案件,佔所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20%。

5、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無法履行還款義務,而擔保人也無能力償還的佔所審結案件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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