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可以追償其他擔保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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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償其他擔保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責任。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系授權性規定,該條僅是規定了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履行了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並沒有否定其可以向其他保證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在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認定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擔保人可以追償其他擔保人嗎?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賦予債權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保證與第三人物保實現債權時的選擇權,故保證與第三人物保在對債權的擔保功能、責任上處於平等地位,且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其他保證人確也在其履行擔保責任的範圍內免除了相應的保證責任,允許提供物保的第三人與保證人之間可以互相追償,系公平原則的應有之義,故原判認定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並無不當。

擔保人的作用在於債務人無法及時還清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先行清償債務。因此擔保人有風險的地方就在這裏,但債務人不能如數還錢的時候擔保人就要先代替債務人清償,清償後再向債務人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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