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擔保能否只經債權人更改其一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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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擔保能否只經債權人更改其一擔保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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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僅起訴擔保人,能否把主債務人作為第三人


有觀點認為,債權人有權僅起訴擔保人一人,但主債務人與本案有直接的牽連關係,其也有權參加訴訟,可將其列為第三人。這樣既尊重了債權人的處分權,也維護了主債務人的參與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保護的原則。

《民訴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民訴法解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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