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知曉債務人無力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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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知曉債務人無力還款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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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務糾紛存在於我國的各個地區,許多債權人會找債務人妻子的事,以此來達到收回債權的目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首先還是要界定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屬於債務人夫妻的共同債務,如果不屬於,那麼債權人的做法則是違法的。因此,小編提醒您,維權要通過合法的手段進行,不要超出法律的範疇,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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