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債權轉讓法律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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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債權轉讓法律程序是什麼?

金融債權轉讓法律程序是什麼?

金融債權轉讓法律程序具體如下:

1、通知債務人;

2、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併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二、金融機構債權轉讓有什麼條件?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1)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

(2)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3)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或者是説債務關係建立時,就已經約定不能轉讓的債務,那麼在債務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若是想要將債權轉讓給其他人的,那麼在轉讓之前,採取打電話或者是發短信等的方式,將轉讓的消息告知債務人,然後就可以與其他人擬定轉讓協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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