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借款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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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民事糾紛的解決都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進行,債權債務糾紛亦是如此。債權債務糾紛的發生多是由於債務人沒有按時歸還借款。那麼,應該怎樣計算借款的訴訟時效呢?此外,如果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的時間內多次借款的時效怎麼確定?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怎樣計算借款的訴訟時效

一、怎樣計算借款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

對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多次借款的時效怎麼確定

數次借款,起訴時部分借款已超出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兩年,這部分借款已超出訴訟時效。

因多次借款是不相關連的獨立的借款行為,每一筆借款均有其金額、期限、利息等問題的約定。

在每一筆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債權人都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其他借款是否到期及是否再發生借款行均不構成該筆借款訴訟時效的中止或中斷的情形,故每筆借款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問題在債權債務糾紛中是非常重要的,因借款追討問題所提起的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法院才有可能會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否則,過了訴訟時效,也就意味着債權人的債權將不受法律的保護,但這也不意味着債權人就無計可施。也就是説,即使借款已過訴訟時效,債權人還是有可能通過一定的辦法來進行補救,恢復或者中斷訴訟時效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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