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受償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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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受償的優先順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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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優先受償順序是怎樣的

您好!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並且只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rn《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rn(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rn(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rn(三)普通破產債權。rn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n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n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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