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優先債權人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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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法》優先債權人順序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法》優先債權人順序是怎樣的

《破產法》

第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40條第一款: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第113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企業破產清算優先債權人順序

由以上規定,總結出,企業破產清算優先債權人順序為:

(一)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

(二)擔保債權人;

(三)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醫療、保險等相關費用;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人。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企業申請破產後,最大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清償權

我國法律規定,破產公司的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進行清償。最先清償的是破產費用,然後清償企業拖欠給職工的工資、保險費用,再清償破產企業拖欠國家的税金,最後才會清償一般性的債務。

如果破產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先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面順序的債務就得不到清償。假設一下,如果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拖欠給職工的工資、保險費用,那麼拖欠國家的税金就無法清償;如果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拖欠國家的税金,那麼一般性的債務就得不到清償。

所以,如果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那麼就按照債權比例進行清償。也就是説,最大的債權人並沒有優先清償權。

隨着時代的不同國家的政策也會隨着現有社會進行更改。國家為了鼓勵廣大羣眾進行創業,對註冊公司這一政策放寬了許多,現在是註冊公司容易,宣佈破產難。宣佈破產需要請清算小組,在把員工工資和國家的税支付完的情況下才可以宣佈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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