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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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支付令--討債的捷徑

申請支付令

在討債不成時,除了起訴,還可以運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債務人給付以金錢或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務,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依法發出支付令,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特殊程序。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如果在一定期限內既不主動履行債務又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即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與訴訟相比,運用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有以下優點:

(1)及時方便,催償債務快,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的15日內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能力。

(2)程序上具有簡易性,無須傳喚債務人,無須開庭審理,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即可簽發支付令。這對當事人來説,無疑既省時又省力。

雖然申請支付令具有可以儘快實現債權等優點,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申請支付令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請求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必須是已經到期的或者過期的,且數額必須是確定的。

(3)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5)必須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必須提出書面申請,並寫明以下內容:雙方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的數量及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其中特別是應提出能證明所請求債權存在的債權文書;申請的目的,即要表明請求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的意願。

(7)所請求的債權未超過法律保護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

法院經審查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即予以受理。在受理以後,經進一步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係明顯合法的,就應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即被申請人收到支付令後,在15日內不提出書面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債權人即申請人就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簽發支付令後,如果找不到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在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那麼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終結。但是,支付令失效後,並不妨礙債權人行使訴訟權利,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審判程序,以期實現債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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