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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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成為債務人企業股東之一,增加債務人註冊資本的行為,是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

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怎麼規定

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怎麼規定

債權轉股權是指把原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被控股的關係,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轉好以後,可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我國“債權轉股權”政策的實施,是化解金融風險,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國有企業三年脱困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它的具體實施是,在國家組建金融資產公司,依法處置銀行原有不良資產的基礎上,對部分企業的銀行貸款,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實行債權轉股權,國家開發銀行可不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而直接進行債轉股工作。

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必須具備五個基本條件:

一是產品品種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

二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領先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

三是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範;

四是企業領導班子強;

五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各項政策措施有力,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任務得到落實。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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