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債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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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債務範圍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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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1、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由於這種合同屬於雙務合同,破產財產在接受給付時有相應的給付,而且這種給付通常具有等價性質。

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終分紅,在合資企業中獲得的利潤分配。

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或轉讓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帶來的收益以及破產財產轉讓價值超過其賬面淨值的差額部分。

5、繼續營業的收益。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準許債務人繼續其營業,這時因企業繼續經營所獲收益屬於債務人財產。

6、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它包括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權利(包括無形資產權)而獲得的賠償;債務人因開辦人補足註冊資金所獲得的財產;因債務人財產被錯誤執行而執行迴轉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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