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債權債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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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業務中,當我們面臨已經可能發生的債務,但是未明確其發生債務的金額,我們則需要在財務報表的附表中體現出來,很多人不瞭解或有債權債務是什麼意思,其實剛才前面所講的就是或有債務的實操。下面,由本站小編帶您一起了解。

或有債權債務是什麼意思

一、或有債權債務是什麼意思

沒有或有債權的概念,但是有或有事項和或有債務。或有事項和或有債務 ,這兩個概念有着本質的區別,注意不要混淆了。或有事項是指:將來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它只反映在報表附註説明中。或有債務就不同了,它是指:債務產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説已經產生了,只是金額沒最後確定下來。它是要在報表中填列的或有債務就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總額不能可靠地計量。從這個定義看,或有負債包括兩塊:

1、是潛在義務。

2、是現時義務。

這種區分是以轉化為負債的“可能性”的大小為依據的。從企業角度來看。這種區分也許有其意義,但從政府的角度來觀察,或有負債可理解為:由於過去事項或既存事實引起的各類潛在義務,履行這些義務可能導致政府支出壓力加大。比如:你公司被起訴了,在判決下來之前,已經預測到輸掉官司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大概也能推算出一旦輸了官司需要賠償別人多少錢。那麼這筆預測的賠償款就是你的或有債務。簡而言之,不出意外,你公司對這筆債務是掏定了的。僅僅在資產負債表中還沒定下來什麼時候掏錢,掏多少錢而已,所以才填列為:或有債務。

二、債權債務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根據文章中提示到是沒有或有債權這一概念,到底或有債權債務是什麼意思,一般財務報表附表中只會接觸到或有事項和或有債務兩個概念,而且這兩者是完成不同的,或有事項是指未來不一定發生,但是作為公司的財務需要給予關注。而對於或有債務則是確定了債務的發生,但是還沒辦法確定金額,這一點是必須在附表中體現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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